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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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主体特殊,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此处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方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殊的,被告多为自然人。据统计,农信社已有85%的贷款合同纠纷由法院受理,99%的贷款是由个人贷款,大部分是用于购买房屋或做生意。
2、贷款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较大,都有担保人。借款者需要大量现金,贷款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zui长可达两年以上,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且有两人以上的担保人,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至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现象较多,贷款逾期较长。目前已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相识的关系获取贷款,导致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未还的贷款不能及时送到法院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式,有的甚至多次转贷、续贷。有些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迟迟不归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而是在借款人或担保人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并请其签字确认。开庭时,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表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字,这类案件的审理比较困难,法院判决后,当事人都表示不服,上诉也占了一部分。例如本院审理的某银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2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均为两年,贷款到期后,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款项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李虽在通知书上签名,但审庭认定,在担保期限内,某银行没有向李某主张过偿还权,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未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4、《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就本案而言,借款者、担保人和贷款者之间都有一份书面合同,其中载明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要提交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无担保人的,以房产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