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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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金融纠纷中主要是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需要适用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zui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此处的票据纠纷应做限缩性解释,仅包括票据权利引发的纠纷,即付款请求权纠纷和追索权纠纷,其他和票据有关的纠纷应当根据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管辖。具体而言,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场所的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另外,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则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清的情况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应注意的是证券回购合同,《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zui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于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否则管辖约定条款无效。故订立此类合同时,如有管辖约定,需要特别注意。但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适用专属地域管辖的案件,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哪一个法院管辖,而是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选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