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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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者责任纠纷,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等,不适用于工伤(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赔偿,补偿项目和标准略有不同)。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主要有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正规的票据(普通收款收据一般不予认定)并结合相关病历综合认定。实践中,不排除受害人因伤治疗时,顺便治疗原有疾病,因此如果被告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提出鉴定申请。
2、营养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意见即医疗机构是否在病历或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中体现需“加强营养”。实践中,泉州地区一般按照医疗费的5%-15%计算营养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然后乘以住院天数计算。
4、交通费:根据住院天数、就医地点等确定。
5、误工费:根据固定收入、行业计算每天标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伤情轻微的,时间一般按照住院时间计算,伤情严重达到伤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6、护理费:每天标准参照误工费项目。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zui长不超过二十年。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护理期限即为住院时间,如果经鉴定,出院后需护理的,根据鉴定结果计算。
7、残疾赔偿金:受害人经鉴定达到伤残的,可以主张此项费用。根据伤残级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如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收入X20年X10%,九级伤残=收入X20年X20%,以此类推。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情况确定。
9、后续治疗费:部分受害人需在出院后取出内固定物或者进行其他后续治疗,该部门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鉴定后一并主张。
10、残疾辅助器具费:部分受害人需配备必要的辅助器具,该部分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一至四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确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还涉及下列费用:
12、死亡赔偿金:20年X上一年度收入,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