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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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客户来咨询。称承租人想把公房的产权买下来,但户内的部分同住人不同意,问有什么办法吗?南充律师详细询问了案情,了解到反对购买产权的家庭成员确实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是该公房的同住人,便明确地告诉客户,这套房子不经过他们的同意,是无法购买为产权房的,建议他们可以回去与对方协商一下,试试以共有的方式购买产权。虽然,我的答复会让他们略感失望,但实事求是地把专业意见告诉客户,是一名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盲目地怂恿客户打官司,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必须经过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的一致同意。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是公房的承租人、成年共同居住人。承租人即租赁凭证上载明的租赁户名,成年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该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他处没有取得过福利性住房(或虽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的成年人。
虽然有些户口在册人员并不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鉴于公房出售单位难以对户口在册人员是否共同居住人作出准确判断,购买公房产权时,公房出售单位会要求所有的已成年的户口在册人员,在购房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如果由于公房出售单位疏忽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承租人或者部分共同居住人擅自购买了公房的产权。被侵权的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该房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至公房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