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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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必须就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作出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这个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1、离婚协议书的同意离婚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这是因为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
2、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双方应当按约定分割财产。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
该离婚协议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