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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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同意在合同中同时进行违约金和保证金。当一方违反合同时,违约金和押金可以一起使用吗?以下是上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你详细解释。
《合同法》d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和保证金,则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押金或违约金条款。”它是违约,与违约具有相同的目的,性质和功能。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一起使用。否则,不仅会给过度的当事方带来过多的责任,而且还会造成后果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彼此之间有很大不同,而且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事双方都同意了约定的违约金和预付款时,则应予以允许,只有缔约方可以选择一种对他们z有利的赔偿责任形式,而不是两者。
关于是否可以同时使用损害赔偿和定金违约金的问题。 “合同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由于《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和保证金不能并用,而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因此赔偿金不能与保证金一并使用。另一种观点是,赔偿金和押金的赔偿应结合使用,但必须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当结合使用赔偿金和违约金时,不应允许非违约方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不能将赔偿金和储蓄金结合起来使用。两者不超过合同目标的总价。 原因如下:
1.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同形式的责任。存款罚金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是基于当事人违约并实际上造成损失的事实。它相对独立,可以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适用。 。
2.存款罚金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内部关系。损失赔偿是基于完全赔偿的原则。两种责任同时使用时,可能会出现保证金利息和损害赔偿金之和超过当事方实际损失的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限制这个。
3.违约金不是预定的损害赔偿,因为预定的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损失的实际发生,但适用的违约赔偿仅基于发生一定的违约情况,因此《合同法》 ”规定不能将押金结合起来使用,并且不能断定赔偿金和押金不能结合使用。
4.当事人选择刑罚条款的,在刑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合同d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加价。法。如果当事方选择了一项存款条款,则当存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根据无法将两者一起使用的观点,当事方的损失将无法补救。显然,这将导致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利益的不平衡,并体现公平原则。
当然,为了有效地实现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当结合使用保证金和损害赔偿时,应首先采用保证金。只有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当事方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合同和当事方的要求,命令违约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