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817-3398333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总商会大厦A区12楼
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的特别程序之一,该法明确排除了对五年内犯有故意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的适用。乍一看,本文似乎完全否定了当事人和解程序对累犯的适用,许多人也认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适用范围大于累犯。前者还包括前一种罪行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有些人甚至认为前一种罪行可免于处罚而不被起诉。
事实上,累犯有两种:d一,累犯的前一种罪行和后一种罪行相隔不超过五年;第二种是累犯,前者犯罪与后者犯罪的时间间隔在五年以上,但前者犯罪与后者犯罪的时间间隔在对前者犯罪或赦免执行刑罚后不到五年,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情况。d一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刑事和解不能依法适用。第二起案件中的累犯显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年内故意犯罪”案件。这表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对累犯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此外,对累犯的重罚又是对故意犯罪的一种评价。其目的是阻止有前科的罪犯轻易犯罪,重点打击和预防犯罪。当事人和解程序对被告从轻处罚的适用是对被告犯罪悔改的评价。其目的是在考虑被告悔过态度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量刑不同,侧重于犯罪后侵犯合法权益的救济。这两种功能不同,可以并行运行。
此外,对犯罪人的量刑可以遵循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原则,即先考虑较重的情节,再根据较轻的情节修改基本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罚,这完全符合宽、严、宽、严的刑事政策和对犯罪的处罚要求。
总之,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小编认为累犯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悔过表现等各种因素对刑罚裁量的影响,z终确定刑事和解的宽大范围,甚至可以抵消较重和较轻的刑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