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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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房屋应该如何分?法院在扣除彭先生婚前的首付后,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将房屋的一半判给了彭先生。
南充律师说,法院对这个事实几乎相同的案件适用了合同法,其中一个案件认为,合同签订后,债权全部取得,物权自然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一种行政手段;另一种则适用了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的产生应以登记为有效要件,以及婚后取得的物权。夫妻的财产权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判断。
法律界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参与还贷并不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离婚时未偿还的贷款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一半返还给配偶。
观点二:婚前按揭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住房贷款,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住房贷款,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另一方应返还一半;所欠贷款由双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返还。
观点三:合理的收入补偿
虽然婚前按揭购房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未偿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也被认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银行将贷款金额转给开发商,且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购房合同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均已履行购房合同的关系。此后,购房人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履行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