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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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向来都是很受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南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为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房产继承的几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父母名下的房产,子女出了购房款的。
此类案件,大部分出在房改房上,某些城市有大批老国企公房,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根据政策出售给职工,那时候通过折算工龄,一套房交个两三万元就能购买到手,但房子到今天市值动辄是几百万了;这类房子中有一部分是子女参与出资购买的,出资的子女常常会主张,自己享有房产的一部分份额,剩余的份额,才应该按继承分割处理。但南充律师事务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是父母,并没有出资的子女,那该子女并不当然享有房产所有权份额,他的出资,至多只能按债权认定。
二、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屋,子女份额的问题
有些继承案件涉及的房产是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屋,拆迁协议中有子女的份额,但购买的房产只写了父母的名字,并没有写子女的名字,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析产”前置原则,就是说购买的安置房有子女份额的,应首先通过析产诉讼,由法院认定子女享有的房产份额,剩余的房产份额,再按继承分割处理。
三、房产价值的评估鉴定问题
法院在判决房产继承案件的时候,一般有两种裁判方式,一种是判份额,就是判几个子女各自享有房产的份额比例,几个人按判决比例办理产权证。南充律师事务所看来这种方式是一种非常便利、快捷的审理判决方式,但这种裁判结果存在的不足是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一套几十平米的房子不可能三四个家庭同时住,有想把房子卖掉的,但其他几个产权人不同意,不配合的话,根本无法买卖处置。这就涉及继承案件的另一种裁判方式,就是把房产判在一个人(或意见一致的数人)名下,由得到房子的,按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