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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事务所分析劳动纠纷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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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事务所分析劳动纠纷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发布日期:2018-10-26 作者: 点击:

在近年来的案件受理中,相关数据显示:大部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高,往往会导致一些朋友进入劳动纠纷之中。那么,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有哪些常见的法律误区呢?下面,四川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帮助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解1:所有劳工索赔属于法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应当向劳动监察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此外,要求更正人事档案内容,退休程序申请和服务年龄确认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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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2:可以主张自愿放弃的权利


法律要求雇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和雇主在劳动合同问题上达成共识,补充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将追溯到就业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合同的撤销。不是真正的意思是否则应该认为劳动者已经自愿放弃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他要求双倍工资,他就不应该支持。


误解3: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根据规定,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索赔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雇主管理,雇主应提供;如果雇主不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法规要求保存期限为两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本期内的举证责任。如果在两年前提出索赔,则要求工人提供证据。

本文网址:http://www.sccdls.com/news/405.html

关键词:四川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误区,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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