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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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娜(化名)与秦刚(化名)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各占投资比例50%,在广元合伙经营咖啡馆。李娜、秦刚将该咖啡馆的装修交李勇承揽,总装修款70万元。装修完毕后,李娜、秦刚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共同给李勇出具了17万元工程款欠条,欠条出具后李娜陆续向李勇支付了9万元,向李勇(化名)的工人支付3000元。2014年李勇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娜、秦刚给付工程款73400元,利州区人民法院判令李娜与秦刚支付给李勇工程款73400元和承担案件诉讼费2075元,该案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李娜支付李勇64583元该案执结。李娜与秦刚合伙经营期间,本案被告秦刚与被告杜小红(化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状态。2018年5月30日,李娜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刚、杜小红承担1、李娜垫付的合伙债务72583元;2、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
办案过程及结果:
我们在接到杜小红的委托并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先不讨论该笔合伙债务到底该不该由秦刚承担,即使该笔合伙债务该由秦刚承担,也不是秦刚和杜小红的夫妻共同债务,仅仅是秦刚的个人债务,杜小红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作出以上分析的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秦刚与杜小红虽然是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1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看似该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秦刚与杜小红已多年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秦刚以做生意为名,长期不回家,具体做何种生意杜小红均无从知晓,经营所得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从2010年开始双方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秦刚一直在广元生活居住,而杜小红则一直在南充生活居住。杜小红曾先后两次到法院起诉秦刚要求离婚,即使在离婚案件开庭时,秦刚也是缺席,不知所踪,分居事实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也得到法院判决认定。于是我们围绕原告与被告秦刚的债权债务不论是否成立,峻不属于秦刚与杜小红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收集准备证据,撰写答辩状。2018年7月5日上午,该案如期开庭(人民法院在线直播),开始我们以为另一被告秦刚会缺席审理,可能对该合伙债务的情况不容易查清,仅仅只针对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进行答辩和举证。好在秦刚也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我们认真听取了李娜代理律师和秦刚代理律师的对该笔合伙债务的陈述和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后,我们又增加如下答辩观点:李娜与秦刚的合伙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合伙事务尚未清算,作为合伙标的的咖啡馆资产如何处置的合伙双方均未举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该债务应当以咖啡馆的资产先予偿还。在原告李娜尚未与秦刚对合伙事宜进行清算,并通过清算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无权提起本案的追偿之诉。在经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后,庭审顺利结束。2018年8月2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中,虽然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刚与杜小红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存在,但是他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有权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秦刚与李娜的合伙经营行为,就是其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当然也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秦刚与李娜是合伙经营人,于法于理都应当由他们双方根据合伙协议来按比例承担合伙债务。对于合伙债务,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用合伙财产予以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再由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时,经过我们的发问得知,原告李娜和被告秦刚的合伙标的物咖啡馆尚未清算处置,则李娜对外垫付的债务完全可以通过出资合伙财产得到救济,更无权提起本案的起诉。即使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李娜,也应当向他的合伙人秦刚来追偿,而不是向该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人主张权利,除非能证实合伙经营所得用于了秦刚与杜小红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而秦刚与杜小红早已分居多年,根本没有共同生活,如果让杜小红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实质。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中,我们的当事人杜小红作为一名接近中年的离婚女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本来婚姻已经不幸,刚艰难走出不幸婚姻的阴影,又遭受无端起诉,莫名背负男方的个人债务,给其心理造成极大压力。如本案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那秦刚还有多少未知的债务会接踵而至,会让她长时间处于寝食难安的焦虑痛苦之中。我们在接受她的委托后,耐心疏导她,从律师的专业角度分析,并进行了有效、有力的诉讼代理,使承办法官信心十足地采信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成功地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