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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轻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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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轻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贪污受贿罪轻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情分类】: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08年5月4日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成华区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成华区某体育中心前游泳馆主任,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年9月,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金螳螂装饰公司所送的7000元,占为已有;2005年1月,收受中介人刘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收受他人赠送的男式高级T恤1件,男式嵌宝戒1枚,价值14000余元;另外,赵某在成华区某体育中心游泳馆奠基仪式宣传过程中采取收现金不入账,将印刷宣传册退款人民币10000元放进自己的小金库,除将部分钱款发奖金外,将余下的7600元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贪污受贿相关法律,四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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