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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死亡赔偿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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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死亡赔偿的唯一标准


  • 不是死亡赔偿的唯一标准

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3年12月2日

【案情简介】

1995年,吴X与妻子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后来二人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常年在此工作生活。

2013年11月,邹X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吴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昌平永安环岛处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吴X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吴X负主要责任,邹X负次要责任。

事故后,吴X的妻子将邹X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多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吴X是外地农村居民,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X户籍虽在农村,但其生前实际居住地应是北京。

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吴X的死亡赔偿金,既不符合实际,也不足以弥补原告方损失,故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20年,计算吴X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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