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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进行买卖行为,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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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进行买卖行为,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


  • 无证房屋进行买卖行为,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

【案件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3年10月12日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李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6月,A房地产公司依约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某,并于同年7月进行了房屋的初步登记,9月为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8月,李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全部购房款,李某则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并在A房地产公司为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7日内,由李某将商品房过户给王某。2013年10月,王某得知李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而李某认为签订《购房合同》时,商品房属于期房且没有房产证,故《购房合同》应属无效而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关键词: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南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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